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依法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否则后果很严重。然而在现实中还存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的问题,企业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误踩“雷区”!那么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到底需要注意哪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依法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否则后果很严重。然而在现实中还存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的问题,企业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误踩“雷区”!那么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到底需要注意哪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