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恒峰蓝工业废气处理设备生产厂家
1、制定原则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控制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地区的差异性,并尽量做到简明易行。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大体上有两种: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的方法和按污桨物在大气中的扩散规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适用技术是指现阶段控制效果最好,经济合理的实用控制技术。按最佳适用技术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就是根据污染现状、最佳控制技术的效果和对现有控制效果较好的污染源进行损益分析来确定排放标准。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便于实施,便于管理,但有时不一定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时又可能显得过严。这类排放标准的形式,可以是浓度标准、林格曼黑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允许排放量标准等。
按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规律推算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依据,应用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烟囱高度时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或者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最低烟囱高度。这样确定的排放标准,由于模式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各地的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的影响,对不同地区可能偏严格或偏宽松。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我国于1973 年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73),暂定了13类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经过20多年试行,1996 年修改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该标准规定,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任何lh 浓度平均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该标准将1997 年 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该标准附录六所列的标准值;将1997 年 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该标准附录七所列的标准值。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对于排放二氧化硫的污染源或企业,除执行相关的浓度排放标准外,还必须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企业必须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获准后方能在满足浓度和总量的要求下排放二氧化硫。
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仍继续执行的行业性标准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 阶段)》( GB 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4622-2007)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3、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我国于1983 年制定并于1997 年修订的《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3201-1997),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气态污染物排放控制分为总量控制区和非总量控制区。总量控制区是当 地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为非总量控制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02和NO2排放总量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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